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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要素
A.1 测评模型的描述
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诚信交易行为测评采用层次结构模型,见图1所示。
图1 零售商与供应商诚信交易行为测评模型
A.2 测评指标体系
根据上述测评模型,本标准的测评体系规定了20项评分指标。
A.2.1 质量诚信
A.2.1.1质量保证
所供商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均应对商品质量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
A.2.1.2计量保证
零售商与供应商采用符合国家计量规范进行商品计量,并保证计量合格的情况。
A.2.1.3 商品退换保证
零售商与供应商按国家和行业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商品退换的情况。
A.2.2 价格诚信
A.2.2.1 定价合理
无论是交易价格还是零售价格,零售商和供应商进行定价时应以遵守《价格法》为前提,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空间进行定价。
A.2.2.2 价格明示
供应商对零售商的交易价格应向零售商明示,零售商应将零售价向消费者明示。
A.2.2.3价格统一度
商品在不同地区销售时应尽可能执行统一价格,零售商应严格执行统一价格制度。
| 发表于:2008-11-12 09:24:57 作者:一凡 | 评论:0 | 收藏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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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诚信交易行为测评
12.1 基本原则
12.1.1 对零售商与供应商诚信交易行为的测评,应体现公正、客观、科学的基本原则,突出诚信交易的思想,符合和谐发展的要求。
12.1.2 对零售商与供应商诚信交易行为的测评,应考虑各类行业的共同特征和差异,保证测评口径的一致,使不同企业之间的测评结果具有可比性。
12.1.3 对零售商与供应商诚信交易行为的测评,应构造符合各类行业共性的、具有一般意义的测评模型。
12.1.4 测评指标体系的设计,应以零售商和供应商的诚信交易行为的特点和所采用的测评模型为基础;测评指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标准或制度的要求。
12.2 测评模型
12.2.1 零售商与供应商诚信交易行为测评模型采用层次结构模型。(见本标准附录A)
12.2.2 零售商与供应商诚信交易行为测评层次模型的最高层为目标层,即测算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诚信交易综合水平。
12.2.3 零售商与供应商诚信交易行为测评层次模型的中间层为准则层,设定质量诚信、价格诚信、合同诚信、服务诚信、结算诚信、公平与竞争等6类测评准则。
12.2.4 零售商与供应商诚信交易行为测评层次模型的第三层为指标层,根据准则层设定的准则选择相应的测评指标方案。
12.3 指标体系
12.3.1 依据零售商与供应商诚信交易行为层次结构测评模型设计测评指标体系。
12.3.2 一级指标为诚信交易综合指数;二级指标为质量诚信、价格诚信、合同诚信、服务诚信、结算诚信、公平与竞争等6类准则性指标;三级指标为评分指标,详见本标准附录A。
| 发表于:2008-11-12 09:24:28 作者:一凡 | 评论:0 | 收藏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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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平竞争
11.1 公平交易行为
11.1.1 供应商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或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11.1.2 零售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a)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购销合同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
b)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c)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
d)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e)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11.2 公平竞争行为
11.2.1 对供应商,零售商不得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或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11.2.2 在零售商的同业竞争中,应防止零售市场垄断,减少同业间的经营损害,从而有利于零售市场的合理竞争和有序发展。
11.3 保密
11.3.1 供应商应当对外保密与以往零售商签订的合同条款和供货价格信息。
11.3.2 零售商应当对外保密与以往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和供货价格信息。
| 发表于:2008-11-12 09:23:26 作者:一凡 | 评论:0 | 收藏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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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费用与结算
10.1 收费规范
10.1.1 零售商应规范向供应商的收费,保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稳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做出对供应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更不得在合约以外强行收取与供应商经营无关的不合理费用。
10.1.2 零售商收取的费用应事先向供应商提供明细资料、给付合法凭证,如实入账,并建立和落实台账制度,照章纳税。
10.1.3 零售商的收费应与用途相符,收费后提供的服务必须与所收费用相当。
10.2 促销服务费
10.2.1 零售商可以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但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10.2.2 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10.3 不合理收费
以下情形视为不合理收费:
a)与商品销售无直接关联性的费用;
b)超过供应商可直接获取的商业利润的费用;
c)以实现零售商财务指标为目的而要求供应商负担的费用;
d)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e)借新店开张、店庆、节日庆典名义向供应商索取的赞助费或捐赠费;
f)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
| 发表于:2008-11-12 09:22:34 作者:一凡 | 评论:0 | 收藏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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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同诚信
零售商与供应商不论采取何种销售和交易方式,均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8.1 合同内容
购销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责与义务,包括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应付费用,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8.2 合同文本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购销合同的文本。
a)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b)采用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订并经工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用于本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
c)使用由其中一方起草的格式合同;
d)由双方协商起草并确定合同文本。
8.3 合同签订
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购销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依靠在市场中所处的优势地位订立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条款。
8.4 合同履行
购销合同一旦签订,零供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供应商应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零售商应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方式经营。
8.5 变更和解除
零供双方均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或中止合同。如确实需要,应按照国家《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或解除合约。如协商未果,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或中止合同。
如供应商与零售商协商达成撤销合同供货关系,须及时从零售商处中清理出相关商品。
| 发表于:2008-11-12 09:21:48 作者:一凡 | 评论:0 | 收藏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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